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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4年,一位13歲女童因「暑假無事做」,及對援交好奇,假裝17 歲於香港大人網招客。事件被揭發後,多名曾與她發生性行為的男子被捕,但有一名香港大學三年級男生蔡偉麟,女童寄給他一張半身照,二人其後相約到時鐘酒店開房,蔡對女童上下其手,女方為他口交,蔡事後給對方1千元肉金。
由於蔡聲稱女童「胸部好大,有33、34(吋)」,「有上有下、有前有後」兼有濃密陰毛,由於他出身男校,性經驗少,因此未能判斷女童的真實年齡。裁判官接納其理由,裁定非禮罪名不成立,但律政司認為非禮兒童是「絕對責任罪行」,不知年齡不能成抗辯理由,先是上訴得直。港大生再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,結果法官一致裁定港大男生終極勝訴,兼獲訟費。
我雖然不是律師,但大學時唸過憲法和行政法,畢業時去中巴見工,太子女顏潔玲要我ditate法律文件,還讚我的法律知識好添。兼且我有很多法律界朋友,常常吹水論法,自己也寫過法律論文,所以對法律都叫做有少少粗淺的認識。
以上案件,其重要因素是﹕
第一,其實法律呢家嘢,點判決最重要是邊個律師打,所以,代表蔡的潘展平大律師有料到,所以,終審法院的判決講明了﹕以後若有相同案件,判決可能完全不同。
第二,從19世紀開始,把性侵未成年少女定為絕對責任,但近年本港案例已有不同,當絕對責任和法律有所抵觸時,控方有責任證明犯罪意圖,因此,如果被告已證明了真誠相信對方已成年,便能構成辯護理由。
第三,承接第二,被告的理由是,一,對方自稱17歲,二,對方很大波,三,自己的性經驗少。另外值得注意的要點是﹕女童並非15歲,而是13歲,距離合法年齡相差好遠,咁都得?
第四,另一個重點是,終審法院在2006年的類似判決雖然確立了與16歲女童性行為是絕對責任控罪,但本案是口交,是非禮,並非非法性交。
本案件在去年5月9日判決,我發現傳媒報導很多忽略了重點,遂剪貼下來,誰知現在才寫,好讓鹹濕者知道法律,趨吉避凶。
本周心水股票是「集一家居」(1495),不過幾個月內已累升了幾成,所以要中期持有,等上一段日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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