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毒品調查科警員利用facebook及instagram等社交媒體,以未成年女童作目標,獻上甜言蜜語,聲稱願跟女童成為情侶,並以「老公老婆」相稱,卻趁見面時加以侵犯,甚至迫誘女童在公園性交,並曾找來未成年兼職女友「起雙飛」,先後狎玩六女童。一度被控強姦的警員早前在區域法院承認非禮等八項罪名,法官祁士偉今聽取求情時主動提出,被告擔任警隊工作是否影響判刑。辯方大狀則指被告認罪,免卻女生上庭作供所造成的影響,且有20封嘉許信,要求法庭給予「多於三分一」的減刑。案件押後至本月27日判刑,被告繼續還柙。
被告余俊鑫(35歲)事發時駐守毒品調查科,現已被停職,早前在區院承認兩項向年齡在16歲以下兒童作猥褻行為罪、一項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罪、三項非禮罪及兩項與未滿16歲兒童非法性交罪。6名事主年齡介乎11至14歲,控方以A、B、C、X、Y及Z稱呼各人。
稱醉酒女童主動擁抱 向被告發出「錯誤訊息」
辯方今日求情時透露被告過往沒有案底,在內地出生,1993年來港,學歷至中七。他與六名兄弟姐妹關係良好,兄弟姐妹今日均有到庭支持被告。
背景報告指被告還柙期間已反省,知道事件的嚴重性,並已有深刻教訓,為自己麻煩到家人及父母感到內疚,對受害者造成傷害亦感抱歉。被告自兩年半前還柙,已在羈留所接受心理治療,亦有尋求宗教的協助。
大狀沒有讀出被告的心理專家報告內容,只稱報告顯示被告態度合作,願意披露過往歷史,接受兩年半的治療後有情況改善,願意面對問題所在。辯方大狀並呈上20封嘉許信及其他求情信,認為被告最需要的是治療,亦已決心改過,望法庭考慮。
法官一度問及,被告擔任警隊工作,如此因素應否影響判刑。辯方大狀則稱,被告是勤力及負責任的人,有廿封嘉許信,而認罪亦免卻了6位女生上庭作供所造成的影響,希望法庭可以給予多於三分一的減刑。
辯方大狀又指,就案情而言,受害者X及Y並非並由被告直接聯絡,而是由女童J安排給被告。而被告與B是情侶關係,犯案時沒有使用暴力或藥物等,亦有使用安全套。
至於事主C,大廈閉路電視顯示C主動擁抱被告,或是C向被告發出「錯誤訊息」。其後被告已離開現場,但是C發短訊要求被告回去接她,並送她回家,事件沒有預謀。事後法庭索取C的創傷報告,顯示起碼C已可開展一段新關係。據案情指,女童C當時醉酒,遭被告帶往梯間性交。
法官最後稱需時考慮,案件押後至本月27日判刑。
迫14歲「女友」於公園性交
案情顯示被告專向未成年少女埋手,其中12歲事主Z於2017年12月透過ig認識被告。自稱「Ryan」的被告聲稱願做她的男友,又要求Z傳送胸部、私處及臀部照片給他作手淫之用。Z共向被告傳送28張照片。
至於年僅14歲事主B,亦在2017年底透過ig認識被告,被告同樣自稱「Ryan」,問B年紀多大,B答14歲。被告及後稱願做她的男友,又向B傳送情意綿綿的訊息,稱愛上及掛念她,兩人以「老公」及「老婆」互相稱呼。被告於同年平安夜相約B到公園,先與她接吻,再伸手摸胸。儘管B拒絕並推開被告,被告仍強行摸她,B最終就範,因被告聲稱愛她。
2018年1月,被告再約B外出,被告除了吻她及摸胸外,更將手指放至B的口中,又嘗試摸她的下體,遭B叫停。被告卻稱只做一次,然後繼續撫摸,再著B為他手淫。
同年4月,被告再約B外出,兩人在公園性交,其間B曾掙扎,但遭被告按著,被告再稱讓他只做這一次,又著B不要發怒。B不敢叫,擔心驚動他人。B及後因感到自己做錯事,沒再與被告聯絡。
被告又於2018年2月透過ig接觸年僅12歲的女童J,當時已跟J討論性愛事宜,又要求J做他的「兼職女友」。被告更提議每次「交易」每小時200元。
被告於2018年5月要求與J會面,J遂問年僅11歲的X及12歲的Y有沒有興趣做「兼職女友」,兩人均表願意,J遂跟被告約定會帶同兩名友人赴約,惟被告需要支付每人150元,J更向被告稱其中一名友人是「後生女」。然而,由於已過午夜時間,J母催促她回家,她遂讓X及Y兩人跟被告聯絡。
摸女童遭拒 數日後提分手
被告與X、Y兩人相約在新界某停車場見面,其間被告邊吻Y,邊摸Y的胸和臀,又將手指放入Y的內褲,並嘗試摸X的胸部,但X避開。被告又掏出陽具,要求兩人為他口交,X不敢,Y則為被告口交。
被告及後再將手伸入Y的內褲,摸她臀部。由於當初協議僅是接吻及口交,Y立即推開被告。惟被告繼續伸手入Y的內褲撫摸,又提議若Y讓他摸私處,會「加錢」給她。
被告再要求X為他口交,X拒絕;被告遂著X為他手淫至射精便可 ,惟X仍感惡心。被告事後向兩人各付200元。J母同月發現J的手機內經常有跟「客戶」通訊,因而揭發案件。
被告亦曾透過facebook尋找「獵物」,前年藉此途徑結識14歲事主A,聲稱喜愛A,希望她做女友,A亦愛上被告,透露將會15歲。兩人相約在某屋邨梯間見面,其間被告吻她及摸胸摸下體,但被A拒絕。數日後,被告對A直言自己不適合她,認為她更需要單純的男友。
本案最後一名事主C,年僅14歲,2018年7月21日在蘭桂坊飲至爛醉如泥,C要求被告送她回家,惟被告帶C到梯間性交,其間並無使用安全套。C事後回家,其母發現C的內褲只掛在其中一腿,大腿內側有白色液體,於是報警,事後證實白色液體為被告的精液。警方一度以強姦罪名拘控被告。
早前聆訊透露,被告於2018年6月因涉非禮案而被停職,保釋期間涉於同年7月21日在某公屋後樓梯強姦一名女童,一度被控強姦罪。
【案件編號:DCCC535/19】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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