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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香港] 強姦親女達8年判囚11年半 司機認為雖違法但道德上沒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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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表於 2018-4-9 19:10:43 | 顯示全部樓層 |閱讀模式


中年貨車司機於2006年一晚飲酒後強姦當時12歲的女兒,自此每一至兩周便利用女兒洩慾一次,有時還要求女兒仿效色情電影中的姿勢跟他性交。女兒不想家庭破碎故啞忍8年,直至21歲終揭破父親惡行。父親早前承認強姦罪,法庭索閱的精神和心理報告指被告從前觀念扭曲,曾認為自己所作所為雖違法但道德上沒有錯。法官形容被告行為可恥及卑劣不堪,判監11年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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現年53歲被告早前承認9項強姦罪。辯方大律師坦言主要求情理由是被告坦白認罪,免卻女兒出庭自述痛苦。事主與被告長子均有替父撰求情信,女兒自言難面對父親,心理和精神均受影響,但她仍在意爸爸希望法庭輕判,日後重新過健康的家庭生活;長子則指被告一向和藹可親,難以相信他犯下如此罪行,惟望法庭輕判。
暫委法官潘兆童指雖然兒女為被告求情,但判刑亦要向社會表明要杜絕這種極嚴重罪行。本案在同類案件之中比較嚴重,女兒通常都期望父親關愛,但被告竟然利用父親身分和權力將女兒變成洩慾工具,實在可恥;女兒長大後本以為出國一年回來後終可擺脫侵犯,可是被告不知悔改,續以自殘或傷人等手段脅迫,卑劣不堪。法官以18年監禁為量刑起點,認罪下扣減至11年半。
法官透露心理專家分析被告為人自我中心,渴望他人關愛,卻不會真誠關心和尊重其他人。其自我中心傾向加上性慾失控,令他為方便而利用女兒洩慾。辯方求情時指被告現已由衷後悔,明白自己所為是法律和道德皆不容許。
辯方亦指,被告除了首次強姦之外,每次都有使用安全套,而他從沒對女兒施加實質武力,最多只是用自殘之類方式威嚇。對於案情指女兒揭破被告惡行後,被告一度收起家中菜刀,辯方解釋這只是被告的一些手段,他並無計劃用菜刀施暴。
案情指被告從沒使用武力強暴事主X,但以狂怒令X屈服就範,例如自撼牆壁、大力砸枱或用鎚仔打自己。事情始於2006年底某夜,12歲的X睡覺之際突遭被告從後緊抱弄醒,當時被告散發酒氣及低聲自語,他先撫摸X胸部和下體,然後不顧X喊停將她強姦。翌日他叫X不要將事件告訴任何人,X不敢違背,之後被告持續乘妻子不在家之時肆無忌憚強姦X,亦會要X為他口交。
2014年底,20歲的X遭被告最後一次侵犯,同月她往海外工作假期,至2016年1月回港。回家數日後被告又復要求性交,此時21歲的X連續拒絕,更在一晚拒絕後拍下被告裸照。X母親注意到父女互不交談打算調解,女兒展示被告裸照指數日前被告欲強姦她,3個月後X再向母親踢爆父親自2006年起不斷侵犯她。父親警誡下承認事件,並透露他有召妓但覺對方污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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