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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訴機關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檢察院。
被告人劉某某,男,1996年4月15日出生,香港籍居民,漢族,高中文化,無固定職業,住香港元朗天水。因涉嫌犯強制猥褻、猥褻兒童罪,於2016年3月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,同年5月4日被逮捕。
辯護人田雪蓮,廣東誠公律師事務所律師。
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檢察院以深福檢刑訴(2016)142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某犯強制猥褻罪、猥褻兒童罪,於2016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。本院依法適用普通程序,組成合議庭,於2016年9月26日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,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然出庭支持公訴,被告人劉某某及其辯護人田雪蓮均到庭參加訴訟。現已審理終結。
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檢察院指控:2015年3月至2016年2月期間,被告人劉某某多次在深圳市尾隨並猥褻未成年女學生,具體犯罪事實如下:
一、2015年3月3日20時40分許,被告人劉某某在深圳市福民新村附近尾隨被害人陳某(女,1998年7月26日出生)至福民新村16棟樓下,然後從身後抓住被害人陳某的褲子使勁往下拉,欲強行脫下陳某的褲子,將陳某拽倒在地,隨即又強行撫摸陳某胸部,被害人陳某激烈反抗。此時,恰好有人路過,被告人劉某某立即逃離了現場。
二、2015年11月26日18時許,被告人劉某某來到福田區皇御苑小區,尾隨被害人郭某(女,2000年12月6日出生)進入皇御苑1棟電梯。當被害人郭某上到33樓走出電梯後,被告人劉某某上前從身後將被害人郭某樸倒在地,用身體壓住郭某,隨即用下體蹭郭某身體,並將手伸進郭某衣服內強行撫摸郭某身體。被害人郭某向其母親呼救,被害人母親開門後,被告人劉某某立即逃離了現場。
三、2016年2月15日17時許,被告人劉某某攜帶一塊石頭來到福田區貝底田村附近,尾隨被害人鄭某(女,2003年1月2日出生)進入貝底田村61棟樓道。然後,被告人劉某某在樓道內攔住被害人鄭某並與鄭某搭訕,被害人鄭某未予理會。隨後,被告人劉某某突然用力抓住被害人鄭某的褲子往下拉,企圖脫下鄭某褲子。在遭遇被害人鄭某激烈反抗後,被告人劉某某取出石頭進行威脅。此時,恰逢有人從二樓開門出來,被告人劉某某隨即用石頭砸傷被害人鄭某頭部,然後逃離了現場。經鑑定,被害人鄭某所受損傷屬輕微傷。
2016年3月28日15時許,被告人劉某某從香港通過羅湖口岸入境時被公安機關抓獲。
公訴機關認為,被告人劉某某的行為已構成強制猥褻罪、猥褻兒童罪,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,並訴請本院依法判處。
被告人劉某某對公訴機關的指控無異議,並當庭表示認罪、悔罪。辯護人認為,1、被告人幼年時曾有接受精神治療的經歷,成年後控制能力較弱;2、被告人只是出於捉弄等心態,並未對被害人進行實際的傷害;3、被告人心地善良,曾協助香港警方抓捕嫌犯;4、被告人認罪態度好,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;5、被告人沒有犯罪前科,系初犯;5、被告人具有強烈的悔罪態度。
來源大陸法律案例網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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