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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個十三歲(男),一個十二歲(女),偷嘗食豬仔後被女方家姐發現大義滅親報警。
人細鬼大,一名十二歲女童疑早前與男友偷嘗食豬,昨午一時許,在天水圍天瑞路住所,
因行為有異,廿一歲胞姊見狀查問,有人將事件和盤托出,指曾與男友在對方屯門的住所被人食左隻豬。
胞姊聞言大怒,決定報警追究。
警員登門調查之後,召救護車將女童送院檢驗,案件列為與年齡在十三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,交由元朗警區刑事調查隊跟進,正在找尋涉案的男友調查。
根據《刑事罪行條例》,任何男子與一名年齡在十三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搞,即屬犯罪,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,可判處終身監禁。
衰十一即係指「與未成年少女搞」嘅簡單俗語。因為個名有11個字,所以改咗個咁嘅簡稱,作獄中「你衰乜嘢」嘅答案。
但係,事實上,香港法例並無一條罪叫「衰十一」。呢條所謂嘅罪係因為有人誤解法例搞出嚟。
根據香港政府喺1978年修訂嘅《刑事罪行條例》,如果任何年齡嘅男性同一個未夠十六歲嘅少女搞,
唔理有無經過當事人或者當事人嘅家長或者監護人同意,都會觸犯呢條法例,最高刑罰係會判監五年。
但係,香港男女都係十八歲成年,所以「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搞」並唔存在。同16-17歲嘅未成年少女搞並唔犯法。
「與未成年少女搞」另一個俗稱係「鑊仔牛柳」,又名「紅燒豬仔」,意思係指未熟(受害人未成熟)。
而紅燒豬仔另一解法,係指個受害少女重係嫩,好似乳豬仔
香港法例 第200章《刑事罪行條例》第124條 與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發生性行為, 即屬違法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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