誤信13歲援交女已成年 港大生終極上訴得直脫非禮罪
港大生於色情網站結識自稱17歲的援交女,少女為男生口交,惟事後揭發女方只有13歲。男生被控非禮,辯稱少女「有上有下,有前有後」,真誠相信對方是17歲,而原審裁判官亦指少女沒稚氣,比真實年齡大,裁定港大生無罪。律政司上訴至高院並得直,男生則再上訴至終院。男生今日終極上訴得直,終院指如果男生能證明他很可能真誠並合理地相信女孩是16歲或以上,就有良好的免責辯護理由,恢復原審無罪的裁決。上訴人蔡偉麟(25歲)於2014年時在港大就讀統計學,同年8月透過援交網結識援交女X,X在網站招客,列出收費和虛報是17歲。二人在8月4日見面到賓館開房,蔡支付750元,二人一同沐浴,蔡並趁機摸她的胸、下體及手腳及接受口交服務。
同案4被告早已認罪判感化
女童父親因發現女兒寫有接客紀錄及避孕藥盒而揭發事件,事後5名男子被捕,包括蔡,他涉違反第200章《刑事罪行條例》第122條非禮罪。根據第122(2)條,由於16歲以下人士在法律上沒能力就非禮的作為表示同意,故即使事主同意,涉干犯相關行為的人士會被視為非禮。
除蔡外,當時17歲的中六生告羅冠麟、51歲任兼職地產經紀的盧成禮及19歲中六生符嘉豪被控與未成年女童非法性交罪,他們認罪,分別被判接受感化1年及18個月,另34歲的劉新杰則認非禮罪,判感化一年。
不認罪的蔡在原審時辯稱從未懷疑過她未夠16歲,見到X後覺得對方「胸部好大,有33、34」、「有上有下,有前有後」,兼恥毛濃密。原審裁判官許肇強指曾觀察過X,指她個子不小,沒有稚氣,聲調和談吐也沒半點慌張,比實際年齡大,蔡可能因見面前已獲告知X是17歲而先入為主,加上他稱只曾跟一位女友有親密接觸,對女性第二性徵認識不深。
高院法官處理律政司的上訴時,指蔡有「絕對法律責任」,即他真誠並合理地相信女方有17歲並不能作為辯護理由,判律政司得直,將案件發還予裁判法院定罪並作出判刑。蔡跟著申請上訴至終院。
但終院今在判詞指,有關的非禮法例視16歲以下的女孩和男孩為易受傷害人士,需要高度保護,亦即控方不用去證明被告是否知事主夠16歲、及是否有意侵犯他們。但終院指,如果被告能證明他很可能真誠並合理地相信女孩是16歲或以上,就有良好的免責辯護理由。終院認爲,毋需以「絕對法律責任」來達致第122條的立法目的,高院就女孩的年齡而視之爲構成「絕對法律責任」罪行是錯誤。
終院指,原審裁判官裁定男生無罪,但沒有說明是因男生以真誠相信女孩滿16歲、或是因控方不能否定男生的想法屬真確;如屬後者,即使男生上訴得直,案件也可能要重審;而由於控方同意恢復無罪裁決,故終院裁定男生上訴得直,恢復男生原審的無罪裁決,並下令男生可得訟費。
護苗基金總幹事譚紫茵一直關注案件發展,她坦言擔心今次終院判決會開壞先例,令「真誠相信女童超過16歲」,成為同類非禮、性交案被告的抗辯理由,「始終我哋嘅出發點,係保護未受年嘅兒童,免受到侵犯」。她又引述以往案例,即使女童自稱16歲或以上,但最後被揭發不足16歲,事主都會被追究法律責住,「一直以嚟都係咁」。
然而根據法官判詞,譚紫茵亦認同今次判決不等於「無條件放生」日後同類案件的被告人,因為要滿足不少條件,「我相信法庭一定會case by case咁處理」,但她憂慮判決或令人心存僥倖,「以為今次單案都可以咁判,咁年青人會唔會都更隨便,諗住發生咗非禮、性行為先,就算真係出事,之後仲有機會打得甩。」 仆街的律政司,係要釘住人,老母做雞律政司 大家有錢搵未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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