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休班警長涉於去年在商場扶手電梯上偷拍女子裙底,被控一項作出有違公德行為罪,今在觀塘裁判法院續審。辯方表示,警方取得被告手機片段時無有效搜查令,片段不應該呈堂。
被告莊志強(45歲)被控於去年11月27日,在油塘大本營商場扶手電梯,偷拍女子裙底,女方事後被揭為另一名警務人員妻子。控辯雙方早前爭議警方搜查令是否有效,其得到的涉案片段能否呈堂。
辯方表示,案中兩名警員錯誤引用《警隊條例》條文申請搜查令,而女警先前指因大意才引用《警隊條例》50(7)申請搜查令;後稱看過內部指引後,認為以該條例申請搜查令合適,辯方質疑女警是砌詞狡辯。
辯方續稱,雖當時誤批搜查令,該搜查令亦不得越權搜查。若警方沒有合適的搜查令下取走被告的手提電話和記憶卡,屬侵犯私隱,該涉案片段亦不應呈堂。控方則表示,若片段不能呈堂,亦有其他證據檢控被告。
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9月24日續審,待控方陳詞後決定片段是否呈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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