7-Eleven便利店(7-11)東主鄭嘉沛命喪賊刀後,引起全城關注,命案背後衍生的加盟問題卻未必為人所共知。由於利潤低、請人難,老闆往往須親自落場,淪為每日工作9至12小時的看舖員工,而且因工死傷也不受法例保障。有加盟商指,做老闆的工作與一般員工無異,即使做到心灰意冷想放棄,也礙於合作條款,回頭太難。 東主之一李先生勉強抽空陪女兒看電視,往往也因太累而睡着。加盟兩年多來從未放假,新年也要開工,女兒對他說:「爹哋你好耐都冇同我去公園玩喇。」他自言「慘過幫7-11打工」,是人工低過最低工資、無假期的全天候雜工。 記者 梁佩珊加盟商每天工作9至12小時,崗位與一般員工沒有分別,前加盟商阿達更曾因人手不足,直踩26小時。他們本身很難購買勞保,「因為我係自僱人士身分,7-11唔包我嘅勞保,實際上我哋同時似公司員工。我哋做老闆,但上面仲有7-11嘅分區經理」。他指7-11曾建議他自行購買保險,但不少加盟商未有買,「本身賺錢已經唔多,佢叫我哋買,我哋只會得過且過,油麻地鄭生如果只係受傷,其實7-11可以唔保」。 7-11五宗罪1.拒絕公開賬目細節,包括來貨價 【7-11賺到盡】學者籲看清合約條款 做加盟商唔等於做老闆特許經營制度條款傾斜向母公司,即使本港於去年12月實施競爭法,仍未有針對特許經營制度作出全面規範,只在禁止合謀定價方面,迫令母公司公開來貨價。學者提醒,母公司可藉特許經營制度賺到盡,加盟商應看清楚合約條款,不應只以「做老闆」的概念套入「做加盟商」的制度。 本港未有條例規範特許經營制度,不過,內地於07年已立法,列明母公司與加盟商之間的權責;法國、加拿大、美國、巴西亦已有為特許經營制度而訂立的法例,就母公司對加盟商的營商條款有所規範。中大市場學系教授冼日明指出,加盟商可透過品牌效應,無需自己「省靚招牌」的情況下創業。但特許經營制度不同於自立門戶的營商模式,「作為母公司梗係會喺條款上攞大部分盈利,加盟前應睇清合約條款,有問題咪唔好簽囉,合約係雙方同意」。冼續指,合約可以不列明「佢間店距離你間店有幾遠,可以搶生意」,加盟商簽約時需留意細節。
兩年前新聞: 總公司開舖搶生意 蝕錢被迫打工填數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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